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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召回由安全范畴扩展至排放召回倒逼企业技术升级减排《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
  • 2021-07-16 13:38:2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7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施行。根据《规定》要求,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施行意味着机动车由原本的安全召回扩展为排放召回,这将为我国防治空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排放超标生产厂商应立即召回


    从全球来看,排放召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就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


    而根据此次新近出炉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据悉,此前我国机动车召回实施计划,仅限于安全召回。


    2004年,由原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在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该条例,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等汽车商品,若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应当召回。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出台《规定》,生产者排放召回义务与安全召回基本一致,仅在排放风险信息报告环节根据排放召回特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生产者需报告排放零部件名称、质保期等信息。而在信息追溯管理、风险信息报告、主动调查分析与配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计划报告与发布、召回报告提交等义务与安全召回一致,未新设相关经营者义务。同时,《规定》关于排放召回的相关时限要求也与安全召回一致,确保了召回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据了解,此次新规《规定》确定了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对于满足上述三种情形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还指出,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强化责任不履行召回责任者最高罚三万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是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早建立并开始实施环境保护召回,随后,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指令)建立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例如美国《清洁大气法案》、《欧盟机动车排放指令》、日本《环境基本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等。


    美国《清洁大气法案》规定,如果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某一等级或类型的机动车产品,在正常保养和使用的情况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不符合该法案相关的排放标准,主管部门将通知制造商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计划,相关费用由制造商承担。


    近年来,国家层面重视对治理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城市环境污染,也在加速推进相关国标的达标工作,控制汽车尾气排放。《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因此,新规《规定》对于将排放超标列入汽车召回的范畴内,是适应上述大背景下的题中之义举措。


    记者注意到,为促进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生产排放达标的汽车,相较于此前安全召回相关规定,此次《规定》也更加强调法律责任执行。


    此前安全召回规定中曾要求,若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条例责令其召回,未实施召回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次排放召回新规则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责任人介绍,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可弥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处罚额度受限的不足,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林鸿潮认为,《规定》关于责任罚款的规定相比此前安全召回的罚则要求,去掉了责令改正再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这提高了《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同时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规定》还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发现存在排放危害的可对生产者进行调查


    汽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2020我国汽车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制造业利润增长4.0%。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全国有7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 31个城市超200万辆,13个城市超300万辆,其中北京、成都、重庆超过500万辆。


    巨大的汽车保有量也对生态环保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占汽车保有量7.9%的柴油货车,排放了60.0%的NOx和84.6%的PM,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而召回制度能够有效消除已售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的排放问题。


    据了解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


    而第一个受主管部门影响实施的排放召回是2017年1月26日,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2号风险警示通告,召回部分进口途威、迈腾系列汽车1950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安装了特定的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会导致部分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数值在实验室检测时与实际道路行驶时存在差异。


    第一个企业主动实施的排放召回是2019年7月31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GLE SUV和GLS SUV汽车,共计308辆。召回范围内车辆存在尾气催化转化器混装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车载诊断系统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车载诊断系统报警。


    第一个同时涉及排放召回与安全召回的案例,是2019年10月15日,斯巴鲁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森林人、力狮、傲虎系列汽车,共计667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变更了发动机排气歧管衬垫式样,以及图纸上对把排气歧管安装至气缸盖上的螺母的紧固扭力指示不合理,可能导致发动机排气歧管松动,造成未经净化的尾气泄漏,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


    第“一”个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召回是2020年8月28日,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奥驰系列载货汽车,共计458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配装的柴油发动机存在OBD系统标定问题,导致车辆存在超标排放的风险。


    为此,此次新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两部门各自技术特长,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召回会同机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即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风险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生态环境部,并与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接受生产者召回计划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开展信息和技术会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以及效果评估、责令召回等工作。必要时,两部门的下一级行政机关受委托可以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两部门技术机构受委托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按照《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倒逼汽车企业技术升级减少排放污染


    据了解,《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甫一出台,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对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商,新规《规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而《规定》在执行排放标准时,采用“老车老标准、新车新标准”的原则,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的影响并不算大,压力更多是在车企一边。未来召回带来的高成本也会促使车企主动进行技术升级,开发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产品,从而进一步实现减排。


    《规定》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可以说是一次技术上的考验。


    此外,与汽车产品安全召回不同,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这也是此次汽车排放召回新规中又一个亮点。


    具体来说,新规《规定》有以下三种信息收集渠道:


    第一,主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共享。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生产者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


    第三,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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